第十五章 不畏强权? (3 / 3)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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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 不畏强权? (3 / 3)
        天可怜见,若是没有钱县令,似今日这般的损失,他一个小小管事,如何敢跟权势滔天的长孙家要?若是没人承担这责任,主家又如何会轻饶了他?如今钱县令肯为他做主,他如何不感激涕零?

        看着痛哭流涕的管事,钱邕微微一叹

        不畏强权么?

        他自己心里明白,不畏强权这句他当不起,如若不然,他又何须跟长孙冲解释?

        但他也有他的底线,那就是在其位,谋其政。

        若是为官一方,还不能护一方水土,为民做主,那要这官身又有何用?又如何对得起圣人的看重?

        以下非正文,科普一下

        唐朝《斗讼律》中规定

        诸同谋共殴伤人者,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(首犯),元谋减一等(从犯),从者又减一等(次从犯)。若元谋下手重者(首犯),余各减二等(从犯)。

        若不同谋者,各依所殴伤、杀论。其事不可分者,以后下手者为重罪。《疏议》曰其事不可分者,谓四人共殴一人,其疮不可分别,被殴致死。以后下手者为重罪,谓丁下手最后,即以丁为重罪(首犯),余各徒三年(次从),元谋减一等,流三千里(从犯)。

        若乱殴伤,不知先后、轻重者,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,余各减二等。

        《疏》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,乱殴伤人,被伤、杀者不知下手人名,又不知先后、轻重,若同谋殴之,即以谋首为重罪,其不同谋乱殴、伤者,以初斗者为重罪。自余非谋首,及非初斗,各减二等,徒三年。若不致死,唯折二支若谋斗者,谋首流三千里,余各徒二年半,其不同谋,初斗者流三千里,余亦减二等。(假如有人纠集群党一同斗殴,乱打伤害他人,被伤、杀的人不知道下手打他的人的名字,又不知道那个先动手,那个后动手,谁打他轻,谁打他重。倘若是合谋一起殴打他,就对主谋的定重罪(首犯)。倘若不是合谋乱打伤人的,应认定先动手打人的是重罪(首犯)。其余不是主谋人,又不是先动手打人,各依主谋的罪减轻二等,判徒刑三年。倘若被打人受伤不至死,只被打断两肢骨节,如果是合谋斗殴,对主谋为首的判流刑,发配三千里,其余各犯判徒刑二年半。如果不是共谋斗殴,对先动手打人的判流刑发配三千里(首犯),其余各按减二等判刑。)

        即威力使人殴击,而至死、伤者,虽不下手,犹以威力为重罪(首犯)。下手者,减一等(从犯)。(凭借做官的威风,或者依仗当权的势力,而指使别人殴打他人,致他人身死或者成伤的,凭官威仗势力的人虽然自己没有亲自动手打人,但还应该以威力指使打人的行为作重罪,对动手打人的,按威力指使罪人减轻处刑一等。)

        (故妻妾)殴(故夫之父母、祖父母)者,徒三年;詈者,徒二年,折齿以上者,加役流,死者,斩。文无“皆”字,即有首、从。

        从以上规定可知,唐律对斗殴的各种情况的区分比较细致,并抓住重点,确定主谋、造意人、下手最重者、最后下手者、初斗者的责任,这些是目前刑法所不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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