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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大元通制 (3 / 4)
它们的办案过程就是,简单粗暴,威吓与酷刑并举。不重事实依据,仅仅凭借“人证物证”就好。
所以封建时代,很多冤案都是有虚假的和捏造的“人证物证”。
但是,这时的“大扎撒”还不是系统的法典,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部落的习惯法。
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,曾利用金国的《泰和律》断案决讼。
但是在元朝建立后,即下诏禁用金律,并着手制定法律,先后颁布了《至元新格》、《风宪宏纲》、《大元通制》、《至正条格》等法令。
毕竟人家用的东西和自己家的玩意不合套,这如何能借用?
元代法规的基本内容于是依循唐律,形式上则是沿用宋编,但不叫而叫条格,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,律令判例混为一体。
毕竟核心律法和次级的法条细则,它的文人还分不清楚主次。
所以粗细都混编一类。
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“诸”字,即成独立条文,因而内容庞杂,这导致破洞百出,遗绽频显。
易使官吏投机取巧,从中舞弊,出入人罪。
由此明太祖朱元璋,曾对台省官员评论元代法律时说:“元时条格繁冗,所以其害不胜”
这种稀烂的法律害人不浅。
毕竟它不能彰显正能量,相反元代出的血腥冤案都是由此而来。
世祖至元二十七年(1290),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、治民、御盗、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,名曰《至元新格》,次年刻板颁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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