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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8章 大力惩治 (2 / 3)
在洪武四年,他下诏“凡官吏犯赃罪,一律不赦”,并说“此弊不革,欲成善政,终不可得”。
针对官吏犯赃,他制定了许多惨酷的刑罚:鞭笞、苦工、挑筋、剥皮、灭族等等。他不是心里残忍,是对贪官的切齿痛恨所致。
洪武二十五年《醒贪简要录》规定,官吏贪赃到钞六十两以上的,泉首示众并剥皮装草,置于衙门公座旁,以警后来的官吏。
《大明律》将惩治官吏犯罪的《吏律》置首,显示了明初统治者治吏以达治国的决心。
为了详细立法,以肃清贪墨之行,其中有“禄人枉法赃者,……八十贯绞’、“无禄人枉法受赃,一百二十贯绞;不枉法受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”。
其对贿赂罪有“受赃致罪”、“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”、“事人求索”、“风宪官吏犯赃”、“私受公侯财物”,“官吏听许财”等法条的设立。
即使清代开国,皇帝也提出“朝廷治国安民,首在严惩贪官”,《大清律例》对一般受财,“计赃科断”说事受钱,则“计赃从重论”。贪官多“赐令自尽”,连坐属员。
所以,从夏朝我们说到了满清此后,我就得因此打住。
这里不解释为什么......。
元帝国要想在铁木真的子孙手里得到更好的传承,以法惩腐,就是其后世子孙,必须要去借鉴的,惩腐的重要经验之一。
那些属于华夏民族的占代先哲们,他们对惩腐有着明确的认识,自然心里也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。
事实还重点用法律来治理贪墨之人,还不断的追求其它治理手段。
封建社会各个王朝,虽法条屡有变化,但总是为了适应一定情况和有效整饬吏治,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,采取的必要手段。
在三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行进路程当中,其建立法条的严密、科学性,在古代世界的各国法律中,也是绝无仅有的,他不仅仅是我国的一大文化遗产,一种文明体现。也是值得世界民众去借鉴的。
吏治清明与严格执法,它需要一个基点。
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一个群体的整体利益,而不至于害群而肥私。
总结古代华夏民族的惩腐经验,只有立法,而无严格执法,官吏的腐化是得不到抑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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